1、发放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3)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该类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2、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常住地常住证)、4张2寸免冠照片。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021号